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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叉车培训考证要什么资料

点击:1558 日期:2015-11-08 选择字号:

                                                   东莞叉车培训考证要什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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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民政府安全生产监份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份管理职贵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宜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份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份管理职贵的有关部门报告。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六、《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监份管理规定》于20057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份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2005年,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要求:

    (1》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所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并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借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城峨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截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截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于2005生产监份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施行。

1228日国家安全

200631日起

    东莞叉车培训考证学校规定要求,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从业人员在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I翻接受安全培训。

八、《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200712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份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于20082111起施行。

    该规定明确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九、《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0096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份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份管理暂行规定》.200991日起施行。

    该暂行规定中,电工应该了解的内容如下: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胜康。

    (2》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任管理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危客事故。

    (3)东莞叉车培训考证学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胜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客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4)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份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截、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其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7)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含聘用合同).、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井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险费。

   (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东莞叉车培训考证学校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章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10)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害的作业。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

(1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家,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及时组织救治报、漏报、.并承担所需费用。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迟

谎报或者瞒报职业危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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